美國法庭上的伊斯蘭教法

伊斯蘭法律在美國法律體系中不斷擴大的入侵

安全政策新聞中心(Center for Security Policy Press)

 

調查結果

本研究確認了來自32個不同的州和聯邦法院的146例涉及伊斯蘭教法的案件;新澤西州發現了9例案件;德克薩斯州9例;紐約州9例;加利福尼亞州發現8例案件;俄亥俄州8例;康涅狄格州7例;維吉尼亞州6例;佛羅里達州6例;密西根州5例;麻塞諸塞州4例;華盛頓州4例;愛荷華州4例;馬里蘭州3例;內布拉斯加州3例;北卡羅來納州3例;佐治亞州2例;路易斯安那州2例;德拉瓦州2例;伊利諾州2例,緬因州2例;新罕布什爾州2例;南卡羅來納州2例;亞利桑那州、阿肯色州、印第安那州、堪薩斯州、肯塔基州、明尼蘇達州、密蘇里州、奧克拉荷馬州、賓夕法尼亞州和田納西州各有1例。另有33例案件來自聯邦法院。

這146例案件可以歸入15類(有些案件有時候可以歸入不止一例類別):7例案件涉及刑法;20例案件涉及民法;9例案件涉及商法;14例案件涉及一般家庭法;23例案件涉及子女監護權;67例案件涉及某種形式的離婚或相關事宜;25例案件涉及禮讓條款(特權和豁免條款);15例案件涉及不方便法院原則;4例案件涉及法律選擇;1涉案件涉及管轄法院選擇;3例案件涉及仲裁,以及8例案件涉及家庭暴力或虐待。

此外,這些案件經過評估,看初審法院和上訴法院兩個級別中的最終裁決是否都與伊斯蘭教法一致:

在初審法院級別;22例裁決發現伊斯蘭教法的適用與州的公共政策相抵觸;15例發現伊斯蘭教法適用於法庭上的案件;9例是不確定的;在4例案件中,伊斯蘭教法不適用於這一級別的裁決,但適用於上訴級別。

在上訴法院級別;23例裁決發現伊斯蘭教法的適用與州的公共政策相抵觸;12例發現伊斯蘭教法適用於法庭上的案件;8例是不確定的;在7例案件中,伊斯蘭教法不適用於裁決,但之前已經適用於初審法院級別。

在146例案件中,來自21個其他國家的基於伊斯蘭教法的法律常規或者決議對案件施加影響。有些案件提及一個以上的國家,而另一些涉及伊斯蘭教法的案件並未提及某個具體的別的國家。在引用國外伊斯蘭教法的案件中;10例來自巴基斯坦;8例來自伊朗;7例來自埃及;6例來自約旦;5例來自黎巴嫩;4例來自土耳其;3例來自沙特阿拉伯;印度、印尼、伊拉克和尼日利亞分別有兩例;阿富汗、阿爾及利亞、加沙、以色列、肯亞、摩洛哥、菲律賓、新加坡、蘇丹、敘利亞和阿聯酋分別有1例。

下面總結的前20例案件中的第七個(全國資源公司訴馬薩布尼、馬薩布尼和佐貝爾案(Nationwide Resources Corp. v. Massabni, Massabni, and Zoubeil),143 Ariz. 460, 694 P.2d 290【Ct. App. 1984】),是獨一無二的,具備多重法律衝突。在初審法院一級,法官武斷地用了摩洛哥伊斯蘭的外國法律,盡管當事人既不是摩洛哥人也不是穆斯林;在上訴法院一級,法官用了敘利亞基督徒的外國法律(當事人的實際背景),這仍然與亞利桑那州的公共政策產生了衝突。

總而言之,在發現的146個案件中,法庭支持在27個案件中使用伊斯蘭教法。這意味著,從統計上看,五分之一的美國法官沒有駁回違反美國和州公共政策的外國法律。伊斯蘭教法在美國州法院淩駕於美國法律的驚人成功率,提供了充分的證據,證明使伊斯蘭教法迂迴潛入美國文明的努力投入在不斷增加。…

最後,還應當指出的是,本調查中涉及囚犯案件和庇護案件的案件只是例證性的;這類案件實在太多了,不能包括在本研究中。事實上,可以單獨出一卷書來討論這些問題。

 

伊斯蘭教法(Shariah)是什麼?

對伊斯蘭教法的基本理解是需要掌握這種教義相對於美國法律的含義,大衛•耶魯薩米(David Yerushalmi)在他2008年關於服從伊斯蘭教法的金融學的文章中提供了一個簡明的描述:

首先,伊斯蘭教法,或「正確之道」(proper way),被認為是真主的神聖意志,通過兩個權威來源得以明確闡述。第一個是古蘭經,它被認為是真主對人類意志的完美表達。每句話(每個詞)都是完美的,不可改變的,除非後來被真主的某些話所修改。雖然古蘭經的6236節經文中大部分都不被認為是法律文本,但有80到500節經文被認為是規範性法律的指導或來源。

然而,古蘭經只是真主對伊斯蘭教法教導的一個來源。聖訓—關於穆罕默德生平和行為的故事—也被認為是穆斯林生活必須遵照的法律性的和有約束力的權威。聖訓是在穆罕默德死後的早期由不同的作者收集的。隨著時間的推移,伊斯蘭法律學者審查了作者的可信度和他們的聖訓的真實性,現在所有遜尼派學派都普遍認同有六個正典聖訓(canonical Hadith)(《六大聖訓集》)。聖訓的法律或教導部分共同構成了遜奈(Sunna,以穆罕默德言行為根據的伊斯蘭教規)。雖然來自什葉派穆斯林世界的伊斯蘭教法權威也接受聖訓具備權威性,但他們不接受某些作者的權威資格—一種主要基於神學立場的信仰。然而,對於所有的伊斯蘭教法權威而言,古蘭經被認為是真主意志的主要和直接的啟示,而遜奈則是這種意志的間接表達和次要的。這兩種來源通常都被認為是絕對無誤和權威。

為了從俗世中區別出穆斯林生活方方面面的詳細法律、規範和習俗,隨著時間的推移,伊斯蘭教法權威發展了各個法學流派,以指導他們對古蘭經和遜奈的解讀。雖然各學派之間關於法學規則有著廣泛的共識,但各學派之間的重要區別導致了不同的法律解釋和裁決,雖然通常只是不同程度上的差異,而不是原則上的差異。

解讀規則,以及以法律裁決的形式將規則應用到實際限定的事實背景下,統稱為菲格亥(al figh)(字面意思為「理解」)。烏蘇勒•菲格亥(usul al fiqh)或者說「法律根源」,通常被稱為法學理論(法律體系)。嚴格來說,伊斯蘭教法是支配一切的神聖法律,而菲格亥是伊斯蘭教法權威以實際限定的方式詮釋那個神聖法律。然而,重要的是要注意,(伊斯蘭)教法(Shariah)這個詞在這種背景下只在古蘭經中出現了一次,然而,它卻借助伊斯蘭教法權威在伊斯蘭世界獲得了廣泛傳播,歷經了一段超過千年的時期之後, 基於他們對古蘭經和遜奈的解釋性理解創造出一部法典(也就是,菲格亥)。同樣地,本文使用「伊斯蘭教法」(Shariah)一詞來表示所有的伊斯蘭法學理論、教義和法律規定

 

為什麼伊斯蘭教法和美國聯邦、州、或地方的法律之間的衝突會是一個問題?

伊斯蘭教法的教義包括個人的、虔信的宗教儀式,這與美國法律並不衝突。但是,制度化的、權威性的伊斯蘭教法是全面的,從定義上看,它想要涉及的目標和範圍沒有限制,它還包括法律授權的、建議的、允許的、勸阻的和禁止的做法,對婦女、同性戀者和非穆斯林群體有強烈偏見和歧視。伊斯蘭教法提供了一個暴力的法律框架,甚至包括對叛教者(離開伊斯蘭的人)、同性戀者、褻瀆神者,特別是被指控犯有各種罪行的婦女進行合法謀殺。幾乎所有的時候,根據巴基斯坦的伊斯蘭教法法律體系,正如2011年的記錄顯示,變節者和褻瀆者都經常被關押並面臨處決。伊斯蘭教法的刑事懲罰是極端的,包括因許多罪行而遭遇截肢和鞭笞。

伊斯蘭教法在穆斯林占多數的國家是一種高度制度化的法律傳統,正如下文所詳述的那樣,在美國也是如此,特別是透過美國穆斯林法學家大會(AMJA, Assembly of Muslim Jurists of America)等機構。盡管伊斯蘭教法的法律傳統有幾個學派,那些學派在所有重大的法律觀點上達成共識—幾個世紀以來已經約定俗成成為慣例,並且記錄在案,具備權威性—自始至終在伊斯蘭教法的法庭上得到承認。這是伊斯蘭教法的國家安全研究的一個簡短摘錄。《伊斯蘭教法:對美國的威脅》(Shariah: the Threat to America),展示了伊斯蘭教法在各個伊斯蘭教法學派中的廣泛程度和共識:

伊斯蘭教法包含伊斯蘭法律的類別和主體,被稱為菲格亥(字面意思「理解」)的分支。它們包括伊斯蘭崇拜、家庭關係法、遺產繼承法、商業貿易法、物權法、民事法(侵權行為法)、刑法、行政法、稅收法、憲法、國際關係法、戰爭和倫理法等類別。四個遜尼派和兩個什葉派關於法學體系的法學派(madhhab)解決這些法律爭端。遜尼派學派的伊斯蘭學者們—哈乃斐學派(Hanafi),罕百里學派(Hanbali),馬里基學派(Maliki)和沙非也學派(Shafi'i)—以及賈法里學派(Ja'fari)和伊斯瑪儀派(Ismaili)法蒂瑪後裔(Fatimid)的什葉派學派,在10世紀時完成了伊斯蘭法的編纂。

從那時起直到現在,對於伊斯蘭的理解(fiqh)一直比較合理地保持著固定,盡管在小細節上有一定程度的變化,傳統的什葉派學者對(教法的)創制和演繹(Ijtihad)的態度更加靈活,然而所有主流的伊斯蘭教法學派在70%以上的實質性問題上達成一致。1959年,愛資哈爾大學(al-Azhar University)(在今天是遜尼派法學體系的中心,盡管它是由什葉派的法蒂瑪王朝建立的)發佈了一份法律裁決(fatwa),承認什葉派的伊斯蘭是合法的。1989年的伊朗憲法,盡管堅持賈法里學派的十二大學派,但是同樣明確承認四大遜尼派的創制的合法性。根據伊斯蘭教法,所有的伊斯蘭—其教義、實踐、神學和追隨者—都服從於這一全面的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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