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伊斯蘭法

  1. 依據來源

    1. 信仰基礎

    1. 原則

「伊斯蘭教法(Sharia)」這個詞只在古蘭經45:18中出現過一次,意思是「方式」(道路),指的是在某件事上給穆罕默德的神聖戒律。

  • 歷史層面:伊斯蘭從穆罕默德遷到麥地那開始,就在政治上實行統治,開始建立真主在地上的統治。所以穆斯林必須組織和管理他們的社會。

  • 神學層面:伊斯蘭強調與真主關係的儀式和規則,稱涵蓋了個人可能面臨的每一種情況,所以法律是非常重要的;「合法」與「合乎宗教」幾無差異,法律是神聖啟示而來。

  • 真主給與的使命:對人給與真主法律的知識,人就可以履行。穆斯林要使全世界[伊斯蘭化],順服真主就會得勝,在末日前穆斯林會征服全世界,在全世界執行伊斯蘭教法。

真主的安排:

  • 真主降示古蘭經,以便穆罕默德據真主所昭示的律例,而替眾人判決(古蘭經4:105;5:49,50;6:114)

  • 真主必定在大地上設置一個代理人(古蘭經2:30)

  • 真主已定案之事,信士不宜自行選擇(古蘭經33:21)

吩咐穆斯林接受這些安排:

  • 穆斯林當請穆罕默德判決他們之間的紛爭,而他們的心裡對於穆罕默德的判決毫無芥蒂(古蘭經4:65)

  • 穆斯林不要超越真主的法度(古蘭經4:13)

  • 穆斯林的事務由協商而決定(古蘭經42:38)

穆斯林服從穆罕默德等同服從真主,反對穆罕默德等同反對真主:

  • 誰服從穆罕默德,誰確已服從真主(古蘭經4:80)

  • 誰在認清正道之後反對穆罕默德,而遵循非信士的道路,真主將聽誰自便,並使他入於火獄中(古蘭經4:115)

  • 穆斯林當服從真主、穆罕默德和他們中間的主事人(古蘭經4:59)

  • 當真主及其使者(穆罕默德)判決一件事的時候,信道的男女對於他們的事,不宜有選擇。誰違抗真主及其使者,誰已陷入顯著的迷誤了。(古蘭經33:36)

「歷史已經表明,伊斯蘭在其為整個人類活動範圍提供指導的能力上是獨一無二的。」因此,伊斯蘭「並不把精神(屬靈)生活和世俗生活分開,因為看起來似乎是屬於公民和凱撒的東西,實際上是真主的財產。」適當的宗教熱忱「是全面性的,並且涵蓋生活的所有方面,就像毛細血管和神經將自己導向身體的所有部分。」薩依德·庫特卜(Sayyid Qutb),《伊斯蘭與世界和平》(Islam and Universal Peace)

  1. 四個來源

    1. 古蘭經

伊斯蘭認為古蘭經是最後啟示,對所有的信仰及行為操守的問題有著最終、最圓滿的解決方法。

      1. 聖訓

古蘭經較短,而大部份的篇幅沒有提及教義、禮儀、法制、政治與社會問題;部份經文含糊不清、或不夠仔細,所以需要詮釋、擴充有關的經文。根據古蘭經,先知穆罕默德是唯一和可靠的詮釋者,在日常生活上應用經文所載原則。因此,通過可靠人士敘述,先知的言行就成了古蘭經的注釋與補充。

法學家一般應為,除非文本本身設定限制(比如說,只適用於某個歷史環境、或某階層人士),否則條文就是放諸四海皆準的。

被認為可靠的聖訓包括:布哈里聖訓9卷、穆斯林聖訓7卷、另外四部其他的可靠的聖訓集。

      1. 類比推理(qiyas)

有的法律問題,若古蘭經或聖訓都沒有清楚提及,一般法學家就會用類比推理,即對古蘭經做比較自由的解釋,根據其他法律問題之既有定案原則,應用於新問題上。但最嚴謹的伊斯蘭法學者並不贊同這做法,認為這牽涉人意,可能有誤。

      1. 公議(ijma)

穆罕默德說過:「我的烏瑪(穆斯林社群)永遠不會達成錯誤協定。」(提爾密濟聖訓4:2167)

某道法律一旦在群體中建立起來,就在政治架構裡具合法性、約束力,這就是所謂「公議」(穆斯林學者的共識)原則。

  1. 歷史

  • 穆罕默德之後的四個「被正確引導」的哈里發時代(632—661),解釋和補充了穆罕默德的言行,試圖理解它們的基本原理、有效原因和目的,頻繁訴諸個人推理和諮詢。

  • 第一所穆斯林法學院於750年、倭馬亞哈里發王朝末年前在敘利亞和伊朗成立。

  • 公元750—950年,四個主要的遜尼派學派(或稱「道統」)(madh-habs)出現。

  • 第二、三世紀學者對某段古蘭經或聖訓的經文一旦達成共識,以後就無法更改。個人注釋只限於還沒有公論的經文,而這範圍隨時間變得愈來愈窄,後世學者只能按前人決定作評價或詮釋。大部分穆斯林學者認為,「個人注釋(ijtihad)之門」已於1258年一次過關閉,有資格的學者已經回答了所有需要回答的問題。新問題要通過類比推理來回答。

    1. 不同學派

四個主要的遜尼派學派:哈乃斐派(Hanifi);沙菲儀派(Shafi’i);馬立克派(Maliki);罕百里派(Hanbali)。

各學派都承認古蘭經、聖訓、公議,並某程度的類比推理為法律資料來源,認為彼此的法學系統同樣正宗,所以並非遜尼派伊斯蘭的不同教派。

主要的什葉派學派:賈法里派(Jafari)。

在宗教法庭上,有時在世俗法庭上,一般會將案情呈上合資格法學者諮詢意見,提供意見者稱為穆夫提(mufti),他會以法學裁決(fatwa)的方式答覆。最高穆夫提稱為伊斯蘭教法師(Shaikh al-Islam)。著名教法師的法學裁決,就成為執法應用的重要資料,被收編成各學派的課本,當中反映了多個世紀以來,許多伊斯蘭國家在宗教法與當地習俗之間的掙扎、與宗教領袖如何整合地方應用('adat)與伊斯蘭教法標準的過程。

  1. 具體內容

    1. 行為類別

所有行為在伊斯蘭內被分為五類:

      1. 必要的義務—忽略會受到懲罰

      2. 推薦的或嘉許的、但不是強制的

      3. 允許的、無關緊要的

      4. 討厭的、不被鼓勵的、但不禁止的

      5. 禁止的和懲罰的

這五個類別的例子:

    1. 信仰行為

    1. 拜功

規定拜功的日子和時間(主要在聖訓)、潔淨、方向、姿勢。

當起身去禮拜的時候,洗臉和手、兩肘、頭、腳,至兩踝;如果不潔,就洗周身;在酒醉的時候不要禮拜;如果害病或旅行,或入廁,或性交,而得不到水,就趨向清潔的地面,而摩臉和手。(古蘭經4:43;5:6)

你們無論在哪裡,都應當把你們的臉轉向(麥加的)禁寺。(古蘭經2:144)

    1. 齋戒

賴買丹月中,開始降示《古蘭經》,指導世人,昭示明證,以便遵循正道,分別真偽,故在此月中,你們應當齋戒;害病或旅行的人,當依所缺的日數補齋。(古蘭經2:185)

  1. 作證清真言

真主秉公作證:除他外,絕無應受崇拜的(古蘭經3:18)。

    1. 天課

行善者完納天課(古蘭經2:43,110);這等人遵守真主的正道,是成功的(古蘭經31:4,5)。

天課用於對貧民的慈善,也可以用於為主道而戰。

    1. 朝覲

凡能旅行到天房的,人人都有為真主而朝覲天房的義務。(古蘭經3︰97)

  1. 聖戰

古蘭經裡有164節經文下令打聖戰(http://www.ysljdj.org/topic19/tc-19-354.html),如:

  • 戰爭已成為你們的定制。(古蘭經2:216)

  • 你們要一致跟拜偶像者戰鬥。(古蘭經9:36)

  • 當抵抗不信真主和末日,不遵真主及穆罕默德的戒律,不奉真教的人,即曾受天經的人(基督徒),你們要與他們戰鬥,直到他們依照自己的能力,規規矩矩地交納丁稅。(古蘭經9:29)

    1. 禁止褻瀆,禁止批評

敵對真主和穆罕默德而且擾亂地方的人:處以死刑,或釘死在十字架上,或把手腳交互著割去,或驅逐出境(古蘭經5:33)。

誹謗真主和穆罕默德的人,真主…為他們預備凌辱的刑罰。(古蘭經33:57)

如果他們…誹謗你們的宗教,你們就應當討伐…。(古蘭經9:12)

依據巴基斯坦刑法第295-C部分:「任何通過話語,口頭的或書面的或通過可見的表述,或以任何歸責、譏諷、或含蓄的批評,不管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玷污神聖先知穆罕默德(願主賜福之)聖名的人將被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並且也要承擔罰款。」

    1. 叛教者

穆斯林要:

  • 對在表示信奉伊斯蘭教之後又不信的人戰鬥並嚴厲地對待他們(古蘭經9:73,74)

  • 不要以自己的父兄為保護人,如果他們棄伊斯蘭而取迷信的話(古蘭經9:23)

  • 捕殺違背正道的詐偽者(古蘭經4:88,89)

  • 討伐在締約之後違反盟約而且誹謗伊斯蘭的人(古蘭經9:12)

既表示信道、又作證穆罕默德的真實、然後表示不信的人:

  • 遭受真主的棄絕與天神和人類的共同的詛咒(古蘭經3:86,87)

  • 受重大的刑罰(古蘭經16:106)

  • 他們的懺悔絕不被接受(古蘭經3:90)

  • 他們的善功在今世和後世完全無效;他們將永居火獄中(古蘭經2:217)

  • 真主將以別的民眾代替他們(古蘭經5:54)

聖訓明確了刑罰:

  • 若有人叛教,改變他對伊斯蘭的信仰,就把他殺了(布哈里聖訓4:52:260;9:83:17,37;9:84:57,58,64;9:89:271)

  • 穆斯林若殺死叛教者不應被殺(布哈里聖訓4:52:260;9:83:17,37;9:84:57,58,64;9:89:2)

    1. 為不信道者作探子

為不信道者作探子,處死(古蘭經3:28)。

    1. 非穆斯林

      1. 卡菲爾

政治伊斯蘭是與非信徒—「卡菲爾」—有關的教義,要求穆斯林在所有政治和文化中支配卡菲爾。卡菲爾是邪惡、令人作嘔、最低級的生命。「卡菲爾」一詞說明對基督徒、猶太人、印度教徒、佛教徒、泛神論者、無神論者和人文主義者的共同政治待遇。

古蘭經定義了卡菲爾,說要卡菲爾被仇恨(40:35)、被嘲笑(83:34)、受罰(25:77)、被斬首(47:4)、被擾亂(6:25)、被針對(86:15)、被驚嚇(8:12)、被殲滅(6:45)、被殺害(4:91)、被釘十字架(5:33)、是愚昧的(6:111)、是邪惡的(23:97)、受辱(37:18)、被詛咒(33:60)、被發動戰爭直至他們規規矩矩地交納丁稅(9:29)、不准臨近(麥加的)禁寺(古蘭經9:28)、被趕出阿拉伯(布哈里聖訓4:53:393)、被盜(布哈里聖訓5、59、537)、被強姦[穆罕默德傳(易司哈格)759)]。

  • 尊榮只是真主及穆罕默德以及穆斯林的。(古蘭經63:8)非穆斯林沒有尊榮。

  • 真主絕不讓不信道者對信道的人有任何途徑(古蘭經4:141)。因此,非穆斯林職位不應有權管穆斯林。

穆斯林:

  • 不是卡菲爾的朋友(3:28)

  • 不要與他們相親相愛(古蘭經58:22)

  • 若殺死非穆斯林,不需判死刑(布哈里聖訓4:52:283;9:83:50)

      1. 基督徒、猶太人

穆斯林不要以猶太教徒和基督教徒為盟友(古蘭經5:51)

猶太人和基督徒的地位低於穆斯林;要交納丁稅,不准參軍,不准建造新教堂,廟宇,會堂,只可更新舊的,不准在房子或教堂上安裝十字架,不能舉行公開宗教集會,對穆斯林表示尊敬,不能傳播信仰,不准大聲祈禱或讀經,不准公開出售他們的宗教書籍,不准廣播他們的宗教儀式,在法庭中的見證不具有和穆斯林同等的效力。

「末時不會來,除非穆斯林攻打猶太人,殺死他們,那時候猶太人躲在大樹或石頭後,而石頭或大樹會說:『穆斯林,或安拉的僕人,我後面有猶太人,來殺他吧。但枸杞樹不會這樣說,因為那是猶太人的樹。』」穆斯林聖訓6985

      1. 其他宗教信徒

至於應否與基督徒和猶太人以外的其他群體立約,有些學派認為可以,有些認為不可以。

    1. 不同教派的穆斯林

  • 伊朗:賈法里什葉派伊斯蘭是國教,所有法律都依照該教派教義建立。遜尼派占總人口的10%,受到歧視,不得擔任公職,禁止建新遜尼派清真寺。

  • 沙特阿拉伯:按照瓦哈比教派教義統治。伊斯蘭的所有其他教派受到迫害,禁止所有穆斯林慶祝紀念穆罕默德誕辰的聖紀節,或拜訪伊斯蘭聖人的墓地。占總人口10—15%的什葉派受到社會經濟方面的歧視,不得擔任宗教理事會的代表。

  • 汶萊:遵循遜尼派沙斐儀學派的教義。所有學校被禁止教授沙斐儀以外的其它任何宗教。非沙斐儀學派的其他派別受到諸多限制。

  • 巴林:遜尼派的君主統治和鎮壓占人口多數的什葉派。什葉派被迫屈服於各種規定,成為攻擊對象,宗教領袖不得講道。所有宗教團體必須獲得許可證才能開展活動。

  • 巴基斯坦:在法律上是一個非宗教國家。艾哈邁迪亞教派(Ahmadiyya)在法律上被禁止自稱穆斯林,不得在普通的清真寺進行禮拜,不得宣揚信仰。常常面臨歧視和身體傷害,有很多因信仰遭到謀殺。

從1984年至2012年,一千一百萬穆斯林(https://muslimstatistics.wordpress.com/2013/04/18/staggering-statistics-on-muslims-killing-muslims/)因不同信仰而死於其他穆斯林之手。

    1. 在非穆斯林國家

直至大約1950年,穆斯林幾乎只居於他們的領土之內,故沒有處理「他人」的問題。「他人」只是傳教的對象;穆斯林不熱衷於被異教徒所接受。

隨著全球化,一些學者和商人認為不應對「他人」加上任何既有觀念,正嘗試提出以新的詮釋方法理解古蘭經、聖訓和伊斯蘭教法,將「他人」放在中立的類別上。但目前社會沒有真正的改變。

    1. 刑法

      1. 殺人

禁止故意謀殺,但允許殺人案和解,代價是給死者近親支付罰金並釋放一個穆斯林奴隸;但選擇權在死者近親手上,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絕這種和解;可以堅決要求把兇手交到他手上任他處置,或者要求按他認為合適的方式把他處死,但不可濫殺。(古蘭經4:91,92;2:178;17:33)

對於誤殺,就是不是蓄意殺人,處罰是殺人者要用罰金來補償(除非近親出於仁慈的考慮免去罰金),還要釋放一個奴隸;如果這人不能釋放奴隸,那他必須連續齋戒兩個月以贖罪悔改(古蘭經4:91)。

迪亞(Diya)是伊斯蘭教法對死傷的賠償,也被稱為「血錢」,是一種應支付給受害者、其家人或穆斯林社區的傷害賠償金。對非穆斯林在同樣的傷害中獲得的賠償少於穆斯林。

      1. 偷盜

偷盜的男女,你們當割去他們倆的手,以報他們倆的罪行,以示真主的懲戒。(古蘭經5︰38)

    1. 婚姻

      1. 可以結婚的對像

穆斯林的男人可以:

  • 自由地與其他穆斯林結婚,但禁止與拜偶像的婦女結婚,除非她們歸信伊斯蘭(古蘭經2︰221)

  • 不超過四個妻子(古蘭經4:3)

  • 與來自曾授天經的人(猶太人、基督徒)的正直女人通婚(古蘭經5︰5)

  • 禁止近親結婚(娶母親、女兒、姑姑、姨媽、兩個同乳姊妹、或者父親娶過的妻子)(古蘭經4︰22—24)

      1. 婚姻

  • 婚姻是盟約(mithaq)(古蘭經4︰21)

  • 新郎在迎娶新娘的時候必須給新娘一份聘儀(mahr)(古蘭經4︰4)

  • 如果後來雙方離婚,男方不可索回聘儀(古蘭經4︰20)

      1. 夫妻關係

男人是維護婦女的,因為真主使他們比她們更優越,又因為他們所費的財產。賢淑的女子是服從的,是藉真主的保佑而保守隱微的。你們怕她們執拗的婦女,你們應該勸戒她們,可以和她們同床異被,可以打她們。如果她們服從你們,那末,你們不要再想法欺負她們。(古蘭經4︰34)

如果夫妻不睦,推公正人加以和解(古蘭經4:35,128)

      1. 童婚

還沒有月經(青春期前)的女孩也可以結婚(古蘭經65:4)。

阿伊莎在6或7歲時與穆罕默德結婚,9歲時完婚(布哈里聖訓5133,5158,穆斯林聖訓3481,3482,達五德聖訓2121)。

      1. 臨時婚姻

穆罕默德一生的某段時間允許過臨時婚姻(mut'ah)(「享受」),是當穆斯林離開家鄉很遠參加戰爭時,但他後來廢除了它。

臨時婚姻制度,在遜尼派被絕對禁止,但在什葉派中延續維持。

      1. 離婚

  • 丈夫可以休妻。(古蘭經2︰228—232,65:1)

  • 古蘭經並沒有特定任何理由作為離婚的條件。

  • 丈夫在告訴妻子三次他想休她(talaq,「你被拋棄」)之後,須再等三個月「規定期('iddah)」才能與她最終分開。

  • 丈夫在休妻時,必須以合理的條件解放她們,不要純粹為妨害或侵害她們而加以挽留,也不要阻止她們嫁給前夫。

  • 丈夫休妻之後,就不可以再娶她,直到她嫁給其他的男人,如果後夫又休了她,那末,她才可以再嫁前夫。

  • 聖訓說,在真主為男人們所訂立的合法事情中,離婚最讓祂不悅。

    1. 男和女

      1. 地位

女人在法律上的見證效力只相當於男人的一半(古蘭經2:282)。

      1. 通姦

(未婚的)淫婦和奸夫:各打一百鞭(古蘭經24︰2)。

已婚而姦淫者,石頭打死(布哈里聖訓8:82:816)。

如果一個男人指控他的妻子不忠貞,就在真主面前發誓四次說這事是真的,第五次祈求真主的報復,說如果這事有錯的話他願意承受報應,這樣一來他的妻子就會被看作是不貞的事實確鑿可以定罪,除非她也發類似的誓言,也表示如果有不貞願意祈求真主的報復和懲罰,以此證明她的清白。(古蘭經24:6—9)

      1. 同性戀

古蘭經沒有明確懲罰:

  • 你們的男人,若作醜事,你們應當責備他們倆;如果他們倆侮罪自新,你們就應當原諒他們倆。(古蘭經4: 16)。

  • 我確已派遣魯特(羅德),當時他對他的宗族說:「你們怎麼做那種醜事呢?在你們之前,全世界的人沒有一個做過這種事的。你們一定要捨婦女而以男人滿足性欲,你們確是過分的民眾。」(古蘭經7:80—81)

  • 你們怎麼要與眾人中的男性交接,而捨棄你們的主所為你們創造的妻子呢?其實,你們是犯罪的民眾。(古蘭經26:165—166)

  • 你們務必要捨女人而以男人滿足性欲嗎?不然,你們是無知識的民眾。(古蘭經27:55)

聖訓提出處罰:

  • 未婚娶的男人,若被抓住像魯特的民那樣行(同性戀),必用石頭打死。(達五德聖訓38卷,編號4447,4448)

  • 穆罕默德詛咒女人氣的男人和那些呈現男人樣子的女人:「把他們趕出你們的房子」。他和歐麥爾都把這樣的人趕出去了。(布哈里聖訓 8:6834;7:5885,5886)

    1. 假見證

作假證告發貞潔的:打八十鞭(古蘭經24:4)

    1. 食物

  • 他只禁戒你們吃自死物、血液、豬肉、以及誦非真主之名而宰的動物;凡為勢所迫,非出自願,且不過分的人,雖吃禁物,毫無罪過(古蘭經2︰173;5:3)。

  • 各種魚類和其它水中的獵物都是合法的(古蘭經5︰69)。

  • 就算合法的肉類,要誦真主之名屠殺動物才成為合法的(古蘭經5︰4)。

  • 曾受天經者(猶太人和基督徒)—的食物對穆斯林都是合法的,反之亦然。

    1. 禁酒

  • 最初歌頌酒精:「你們用椰棗和葡萄釀制醇酒和佳美的給養,對於能理解的民眾,此中確有一種跡象。」(古蘭經16:67)

  • 然後「啟示」:酒有一些好處,但是酒的罪過比利益還大。(古蘭經2︰219)

  • 然後「啟示」:醉酒的信士不可以做禮拜。(古蘭經4︰43)

  • 稍後:全然禁止飲酒。(古蘭經5︰90,91)

某人喝酒,穆罕默德說:「打他。」(布哈里聖訓8:81:768;8:86:6777)

    1. 禁止賭博

遠離賭博(古蘭經2:219;5:90)

    1. 遺產

  • 如果一個人要通過遺囑的方式來處理他的任何財產,那至少需要兩個證人來確定它的有效性;這樣的證人應該是他自己同宗族的人。(古蘭經5:105)

  • 女人只能得到相當於男人所得的產業的一半。(古蘭經4:31,32)

  • 為雙親和至親而秉公遺囑。(古蘭經2:180)

  • 我為男女所遺的每一份財產而規定繼承人,即父母和至親,以及你們曾與她們締結婚約的人,你們應當把這些繼承人的應繼份額交給他們。(古蘭經4:33)

  • 如果財產價值允許的話,鼓勵去用一部分遺產周濟窮人的,尤其是已故者的至親和孤兒。(古蘭經4:7,8)

  • 如果一個男人死了,他沒有兒女,只有一個姐姐或妹妹,那末,她得他的遺產的二分之一;如果她沒有兒女,那他就繼承她。如果他的繼承人是兩個姐姐或妹妹,那末,她們倆得遺產的三分之二;如果繼承人是幾個兄弟姐妹,那末,一個男人得兩個女人的份子。(古蘭經4:176)

    1. 私人契約

  • 對於兩人私底下的個人契約,當事人盡責的履約行為被奉勸(古蘭經5:1;17)。

  • 為防止產生爭議,所有的契約都要求當著證人的面立下,證人應該是男性穆斯林;但如果不方便叫到兩個男性,那一個男性和兩個女性也是算數的。如果沒有找到代寫人,就要交出抵押物(古蘭經2:282)。

    1. 商業

  • 經商中當用充足的斗和公平的秤(古蘭經6:152)

  • 有關借貸,買賣契約,商業契約的公平(古蘭經2:282)

  • 准許買賣(古蘭經2:275)

  • 各人只得享受自己的勞績(古蘭經53:39)

    1. 放債取利

分四次[啟示]:

  • 真主厭惡、但沒有禁止放債取利:「為吃利而放的債,欲在他人的財產中增加的,在真主那裡,不會增加」(古蘭經30:39)

  • 含蓄的禁止,不是明確的禁止:「真主禁止猶太教徒享受原來准許他們享受的許多佳美食物,因為他們違禁而取利息,並借詐術而侵蝕別人的錢財」(古蘭經4:160,161)

  • 禁止過高的放債取利,不是所有放債取利:「穆斯林不要吃重復加倍的利息」(古蘭經3:130)

  • 絕對的禁止放債取利:「吃利息的人,要像中了魔的人一樣;真主禁止利息,褫奪利息,增加賑物;穆斯林當放棄餘欠的利息;如果他們不遵從,那末,真主和穆罕默德將對他們宣戰;如果他們悔罪,那末,他們得收回他們的資本」(古蘭經2:275—279)

    1. 奴隸

  • 古蘭經贊成奴隸制度。(古蘭經58:3)

  • 奴隸是主人的絕對財產,正如人是真主的絕對財產一樣。(古蘭經16:75)

  • 女性奴隸可以被當作妾,只是她們的主人不可使她們受雇作為妓女。寧可娶信道的奴僕,不可娶自由的拜偶像者。奴隸應該被善待,如果有能力的話,可以贖回自己。(古蘭經24:32,33)

  • 女性奴隸不包括在四個妻子之中。(古蘭經4:3)

  • 家裡的主人在女奴面前不受規矩的約束。(古蘭經24:31)

  • 男性穆斯林可與女奴發生性關係(古蘭經4:3;23:5,6;33:50,52;70:29,30;布哈里聖訓3:34:432;3:46:718;3:47:765;5:59:459,637;7:62:137;9:93:506);女奴是穆斯林的「戰利品」。

  • ⸢若一個孩子或一個婦女被俘虜,他們就會成為奴隸,這個婦女以前的婚姻立即取消無效。⸥(旅行者的信靠09.13)

  • 穆罕默德殺戮八百個古萊什族猶太人,俘虜其餘的作為奴隸。(古蘭經33:26)

  • 穆罕默德,四個哈里發,穆斯林領袖,都擁有很多男女奴隸—黑人,阿拉伯人,埃及人,猶太人,基督徒。(布哈里聖訓1:2:29;1:8:439;1:11:661;5:57:50;5:58:182;5:59:512,541;7:65:341,344,346,352,371;7:67:410,413;7:71:654;7:72:734,845;9:83:23;9:85:80;9:86:100;9:89:277,293,296;9:92:462)

    1. 逆產

城巿的居民的逆產(從敵人取的戰利品)都歸真主,穆罕默德,至親,孤兒,貧民和旅客,以免那些逆產,成為在富豪之間周轉的東西(古蘭經59:7)

  1. 執行情況

    1. 穆斯林國家:執行的程度

伊斯蘭教義要求,在某地居民順從伊斯蘭教法之前,對他們的聖戰永不停止。隨著時間的推移,伊斯蘭教法帶來了對伊斯蘭的順從。

各國穆斯林讚成執行伊斯蘭教法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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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大多數穆斯林國家在一定程度上(但非完全徹底地)執行伊斯蘭教法(阿拉伯國家、伊朗、阿富汗、巴基斯坦等尤甚),而伊斯蘭國執行伊斯蘭教法最嚴厲。

有叛教法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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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個穆斯林國家用死刑來懲罰叛教:阿富汗,伊朗,馬來西亞,馬爾代夫,毛里塔尼亞,尼日利亞,巴基斯坦,卡塔爾,沙特阿拉伯,索馬里,蘇丹,阿拉伯聯合酋長國,也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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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褻瀆法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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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沙特阿拉伯判處死刑的16件事:謀殺;無預謀殺害;不致命恐怖活動;強姦/性侵犯;姦淫;叛國;成年人自願發生同性戀性行為;縱火;搶刧;爆竊;販毒 藏毒;叛教;從事間諜活動;濫藥;占卜、行巫術。

正式廢除奴隸制最晚的六個國家,全是穆斯林國家:沙特阿拉伯、也門、阿聯酋、阿曼、毛里塔尼亞、尼日爾。今天,仍有部分穆斯林地區實行奴隸制。毛里塔尼亞蓄黑奴50萬人。

穆斯林占多數的國家的個人自有的程度:

個人自由分數是基於法治,安全和保障,以及行動,宗教,結社,集會,公民社會,表達,信息,身份和關係的自由的綜合數據得出的。最低分的九個穆斯林國家是:

文萊、岡比亞、伊朗、沙特阿拉伯、蘇丹、埃及、伊拉克、也門、敘利亞。

基督徒是最受迫害的宗教群體。絕大多數基督教受到迫害發生在穆斯林占多數的國家。

敞開的門的世界監測名單(迫害基督徒)前九名:北朝鮮;阿富汗;索馬里;利比亞;巴基斯坦;厄立特里亞;蘇丹;也門;伊朗。

    1. 非穆斯林國家

    1. 穆斯林推動的伊斯蘭化

西方的伊斯蘭組織引用誹謗法、人權法與平等法杜絕任何批評伊斯蘭的聲音。結果導致聯合國加強自我審查,檔案文件更常出現如「褻瀆」、「誹謗伊斯蘭」等字眼;非穆斯林國家似乎已決定對伊斯蘭噤口。打著伊斯蘭合作組織旗幟的57國,呼籲聯合國將「褻瀆伊斯蘭—侮辱宗教、先知、聖書、宗教符號與敬拜場所」刑事化;此法令會成為禁制任何對伊斯蘭、古蘭經、穆罕默德有負面評價的言論和傳媒的理由。

許多定居西方的穆斯林都是傳統主義者,希望在新國家重建家鄉的伊斯蘭;有少數世俗主義者,因祖國激進伊斯蘭愈演愈烈而避走他方;也有伊斯蘭主義者,是有計畫地移居西方,希望伊斯蘭可以一統世界,在全球實施伊斯蘭教法,他們是推動西方伊斯蘭化的主力人士;而主流穆斯林組織亦積極支持西方的伊斯蘭化。

應穆斯林要求,西方不同公共體制如警察局、醫院與監獄系統等,讓穆斯林可以守一些伊斯蘭教法的規定。許多穆斯林社區已設立非正式的伊斯蘭教法的法庭,這使穆斯林婦女在婚姻、離婚、子女撫養權與遺產繼承方面冒著受歧視之險。

許多穆斯林認為西方金融產品和機構不符合伊斯蘭教法,已經產生了各種各樣的替代性經濟工具,開發了越來越大的國際市場。西方政府因著承認伊斯蘭主義者對伊斯蘭教法的詮釋,接受他們代表整個伊斯蘭,而削弱了穆斯林溫和派與進步派;個別穆斯林受愈大壓力,不得不使用所謂「符合伊斯蘭教法」的財務產品。

      1. 西方左派的配合

  • 伊斯蘭主義者與西方左派雖理念和目標不同,卻在共同敵人—美國和西方基督教傳統和保守派—之下結盟。

  • 左派忽略伊斯蘭恐怖主義,低調處理伊斯蘭主義的發展,只強調西方之罪。

  • 左派在其所控制的媒體與學術平台讓伊斯蘭主義者占有利位置,任何批評伊斯蘭的聲音皆被打作「恐伊」,以鎮壓所有反對聲音。

  • 伊斯蘭和穆斯林得到了免於批評的權利,人們覺得這叫尊重和關愛。

  • 西方因為寛容、多元文化、政治正確,或怯懦,就屈服於伊斯蘭。

  • 歐美大學習慣封殺「爭議性大」的講者或團體(特別指反伊斯蘭的)。這是多得波斯灣各國的資金,還有精心組織安排的穆斯林學生會。

  • 西方政客、主流媒體、穆斯林在每次伊斯蘭恐怖襲擊之後,常說這與伊斯蘭無關(盡管襲擊者聲明他們是奉伊斯蘭之名,並引用古蘭經和穆罕默德的言行),説他們不過是虛無主義者,或是因為與伊斯蘭無關的原因(政治的與歷史的不平、地緣衝突、個別瘋狂行徑、貧窮和無知)。

  • 他們稱,担心這些報導會對穆斯林有反彈。

  • 西方政客、主流媒體、穆斯林指任何對伊斯蘭的批評是對穆斯林的歧視,是「恐伊」。「恐伊」甚至會被捕,檢控。

  • 西歐政府優先收留穆斯林「難民」。在西歐的難民營,基督徒難民常被穆斯林難民迫害。

  • 西方政客、主流媒體極少報導穆斯林國家對基督徒少數族群的嚴重迫害。

  • 西方從來不會用「恐基」來形容穆斯林和其他人對基督徒的攻擊。

  • 西方主流媒體有守則,稱穆罕默德為「先知」,稱古蘭經為「神聖」古蘭經;但從不稱耶穌或聖經為「神聖」。

  • 美國自由派共識是,只談國內(和非穆斯林國家)的同性戀議題,對各個穆斯林政府處死同性戀者置諸不理。

  • 基督徒反對同性婚姻會因「仇恨罪」被檢控。穆斯林教士反對同性戀甚至聲稱要殺死同性戀者,卻逍遙法外。

前幾年的例子:

  • 奧巴馬和某些西方領袖,支持伊斯蘭合作組織57國將「褻瀆伊斯蘭—侮辱宗教、先知、聖書、宗教符號與敬拜場所」刑事化,以阻止對伊斯蘭教義和歷史的批評,因為「會傷害穆斯林的感情」。

  • 奧巴馬於2012年9月在聯合國常務會議上宣佈:「誣蔑伊斯蘭先知者前景堪虞。」其行政部決定從所有聯邦法令訓練材料中刪除「聖戰分子」或「伊斯蘭恐怖主義者」等字眼。

  • 美國的胡德堡發生激進穆斯林士兵哈桑一邊喊「真主至大」,一邊屠殺十三名手無串鐵的同袍。政府稱胡德堡襲擊是「職場暴力事件」。

  • 英國的羅瑟勒姆小鎮,白人少女十幾年裡被當地穆斯林幫派性侵,淪為性奴,有人報案,當地警察勸報案人算了,因為勝訴的可能性很小,因為對方是少數族群,反而容易反訴地方政府種族歧視。

  • 英國穆斯林阿德保利祖,殺死士兵李克比後呈上一封染血的信:「致以攻打安拉敵人為義務的眾同道:支持此舉的經文有很多。」在上議院,獨立黨員皮爾遜要求辯論:「李克比謀殺案兇手曾引述22節古蘭經文支持其暴行…我們豈不應鼓勵穆斯林面對古蘭經裡的暴力內容,及面對穆罕默德生平與模範的暴力?」其他議員馬上批評他,禁止他發言。

  • 2016年2月丹麥控告一個在Facebook上批評伊斯蘭的人。

最近兩個月的例子:

  • 英國警方考慮不再使用「伊斯蘭主義恐怖主義」和「聖戰」等詞。

  • Facebook終止一個名叫「前穆斯林電視台」的專頁,因它分享了前穆斯林脫離伊斯蘭後面對社群迫害的短片。。

  • 德國社會民主黨驅逐一個批評要求辯論伊斯蘭主義、討論穆斯林移民問題的黨員。

  • 英國一個天主教學校的教師因為在YouTube上稱穆罕默德是假先知而被解僱。

  • 加拿大一個人權委員會判決一家私校要在上課時間內給予穆斯林學生有禱告空間。

  • 美國總統候選人拜登在演講時引用穆罕默德宣佈伊斯蘭教法的話,並且稱學校要教導更多關於伊斯蘭信仰。

  • 英國政府不強制登記伊斯蘭教法下的婚姻,以免被視為「恐伊」,這令到穆斯林女性缺乏保護。

  • 一個澳洲人在Facebook取笑伊斯蘭國而被警察盤問。

  • Twitter、YouTube、Instagram、Facebook刪除很多批評伊斯蘭主義的人的賬號,但保留那些支持聖戰的伊斯蘭主義者的賬號。

  • 英國廣播公司關於近年伊拉克的紀錄片刻意不提基督徒受伊斯蘭國的迫害。

  1. 應有回應

  1. 關注受歧視和迫害的基督徒、少數群體、穆斯林女性

在穆斯林世界,千百萬計基督徒被歧視,被迫害,被迫遷徙:

  •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18條: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 要求穆斯林國家尊重每個人的基本權利。

我們要支持:

  • 穆斯林有脫離伊斯蘭的自由。

  • 穆斯林女性有不受管轄的自由。

    1. 關注非穆斯林國家的伊斯蘭化

讓伊斯蘭主義分子統管穆斯林組織,任他們聲稱自己代表所有穆斯林,是非常危險的:

  • 一些穆斯林想要更新伊斯蘭教法。

  • 一些穆斯林反對伊斯蘭教法。

  • 不是所有穆斯林女性都想要伊斯蘭教法。

不要接受將「批評伊斯蘭」等同「歧視或仇恨穆斯林」而加以禁止:

  • 伊斯蘭本身,通過其最神聖和最權威的經文,詆毀和譴責—「誹謗」—所有其他宗教。伊斯蘭被認為有誹謗和摧毀的「神聖」權利。

  • 我們必須保護對伊斯蘭摧毀那些進行自由討論和批評的權利。

拒絕政治正確。政治正確只是維持人人與人之間表面上的客氣,社會表面上的和諧穩定,並不解決根本問題,導致了穆斯林不融入社會。

    1. 沒有基督教教法

      1. 世界觀

國度視野:

  • 耶穌把神的國和該撒的國分開(馬太福音22:21,22;馬可福音12:17)。

  • 耶穌的國不屬這世界(約翰福音18:36)。

  • 基督徒是天上的國民(腓立比書3:20)。

自由選擇:

  • 耶穌讓人自由決定跟從祂或離開祂(約翰福音6:60—68),祂要跟從祂的人考慮清楚跟從祂的代價,全心全意,若非如此,他寧願他們不跟從祂(路加福音9:57—62)。

  • 神不強逼人跟從他,若有人離開,神會讓他自由決定,但神會很期盼的等待,歡迎他回轉(路加福音15:11—32)。

律法不能改變人心:

  • 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因為凡有血氣的,沒有一人因行律法稱義(加拉太書 2:16)。

  • 律法只能叫人知罪,不能除去人的罪(羅馬書3:20)。

  • 以個人而言,肉體是軟弱的,無法改變生命(羅馬書8:3,4)。

  • 耶穌對律法的總結是:要盡心,盡性,盡意,盡力,盡意愛主你的神,又要愛鄰舍如同自己。(馬太福音22:37—40;馬可福音12:31)

  • 以世界而言,武力或任何法律制度,都不能一個理想的社會。

  • 以個人而言,只有在接受耶穌作為生命的主時,心靈才得經歷超自然的巨大改變,不受罪的捆綁。

歷史世界觀:

  • 神的兒子耶穌降卑為人,受苦至十字架死,使人藉著祂通往天國。

  • 基督徒必受迫害,是今世命運的一部份,不是最後的失敗或滅亡。

  • 末後的日子,有敵基督出現,也有大災難,之後耶穌才會再來。

  • 只有在耶穌再來親自統治新世界時,方能創造出一個完全理想的社會。

基督教會:

  • 不是一個政治組織

  • 是一群自由的個體因恩典而被聚集在一起

  • 被聖靈指引

  • 被神的話語所支撐

  • 在基督裡活出自由

      1. 倫理道德原則

羅馬書第12、13章的普遍原則:

  • 愛人不可虛假(真摯地愛)。(12:9)

  • 憎惡邪惡,親近良善。(12:9)

  • 彼此恭敬,先於自己。(12:10)

  • 與有需要的人分享—殷勤款待。(12:13)

  • 祝福而不咒詛那些迫害你的人。(12:14)

  • 彼此和諧相處。(12:16)

  • 不驕傲自大或者自負狂傲。(12:16)

  • 做眾人眼中看為正的事。(12:17)

  • 與眾人和睦相處。(12:18)

  • 不報復。(12:19)

  • 以善勝惡。(12:21)

  • 順服你們的領袖。(13:1)

  • 要納稅。(13:6,7)

  • 尊重他人。(13:7)

  • 償還你的債務。(13:8)

  • 愛鄰舍如己。(13:9)

  • 不傷害別人。(13:10)

  • 端正為人—不可醉酒,淫亂,爭競,或者嫉妒(13:14)

  • 要披戴主耶穌基督。(13:14)

這些原則適用於歷史上每一個時代的所有社會。

基督徒要為萬人懇求,禱告,代求,祝謝;為君王和一切在位的也該如此(提摩太前書2:1,2)。

    1. 為神勇敢作工

面對西方日益伊斯蘭化的挑戰,看見穆斯林對宗教之熱切、委身,願意犧牲,基督徒要在這世代裡為神勇敢作工。我們必須在我們堅實的聖經基礎上站穩,不要妥協,並懷著愛心接觸穆斯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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