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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蘭在美國:關於其與美國社會、憲法及宗教自由相容性的反思

伊斯蘭在美國:關於其與美國社會、憲法及宗教自由相容性的反思

Family Research Council

議題簡報

2026年10月|第IF26J01號

重點摘要

 

  • 美國文化基礎的一大特徵是世俗權力與宗教權力的分離—這對穆斯林世界的大部分地區而言是個陌生的概念。

  • 當伊斯蘭思想與世俗權力相融合時,通常會導致宗教自由的缺失。

  • 那些願意承認並尊重其居住國家的世俗權力角色的穆斯林,或許能夠與西方社會達成兼容。

  • 一種宗教所崇拜的神的本質、特質與特徵,可能會形塑其信徒如何與所居住的西方國家互動,以及對這些國家產生何種影響。

 

新聞中的伊斯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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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伊斯蘭與美國社會的相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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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建國初期的宗教自由與伊斯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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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輕的美國與伊斯蘭首次重大接觸,是透過巴爾巴里(Barbary)海盜。這些穆斯林海盜在北非沿岸獲得政府批准進行活動,並向過往的歐洲船隻索取賄賂。美國獨立戰爭後,英國不再為美國船隻支付賄賂,結果船隻遭扣押,船員與乘客被遊街示眾,當地人稱他們為「異教徒」。

 

1786年,約翰·亞當斯與托馬斯·傑佛遜在倫敦期間,受命會見的黎波里大使,詢問海盜此舉的依據為何。亞當斯與傑佛遜在致美國外交部長約翰·傑伊的信中寫道,該大使回應稱:「古蘭經中載明,凡未承認其權威的國家皆為罪人;無論在何處發現此類國家,對其發動戰爭皆是他們的權利與義務[.]」17這樣的交流,凸顯了當時伊斯蘭的實踐方式與新興美國建國之初所倡導的宗教自由之間存在著不可調和的矛盾。

 

此外,在維吉尼亞州的各項政治辯論中,傑佛遜曾批評伊斯蘭將政教合一的做法,並將其描述為「扼殺自由探究」。18然而,當傑佛遜起草《維吉尼亞宗教自由法案》時,他指出該法案的「保護傘」涵蓋了「猶太人與外邦人、基督徒與穆斯林」。19

 

美國開國先賢們絕不可能預見穆斯林大規模移居美國,以及這將會對社會產生的影響。他們極有可能預期,自己所建立的政府將繼續治理一個主要受猶太—基督教歷史與世界觀影響的民族。現存的有限證據給人一種印象:當時人們認為伊斯蘭將政教合一的做法,與美國社會並不相容。

 

宗教自由與當今的伊斯蘭

 

那麼,當今情況如何呢?穆斯林個人、社群及社會能否接受「世俗權力與宗教權力應保持分離」這一理念?在穆斯林佔多數的社會中,是否有宗教自由的跡象?對全球現代代議制政府進行的簡要調查顯示,任何對世俗與宗教領域分離的認可,均非源自伊斯蘭本身。

 

在許多穆斯林佔多數的國家,民事政府理應實施並執行伊斯蘭教法(沙里亞法),這已被視為理所當然。在這樣的體制下,非穆斯林可能會被視為「二等」公民,甚至更糟,這無疑扼殺了宗教自由的任何可能性。這種民事與宗教權力的融合,與美國及其他西方國家形成了鮮明對比。

 

由於伊斯蘭對在其管轄下運作的其他信仰表現出不寬容,當伊斯蘭思想與世俗權力相融合時,結果通常是缺乏宗教自由。若非穆斯林被視為「二等」公民甚至更糟—這正是穆斯林世界大部分地區的實際做法—那麼西方所理解的宗教自由便不復存在。

 

所有這些都讓人嚴重質疑:伊斯蘭能否融入美國—這個將宗教權威與世俗權威明確區分的國家。當今世界各地的穆斯林多數國家若在世俗權威與宗教權威之間劃清界線,幾乎可以肯定都是從西方吸收或繼承而來的。傳統上,伊斯蘭並不認可這種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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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蘭與基督教在實質上的差異

 

您或許會疑惑:「為何特別聚焦於穆斯林?為何不談論其他群體,例如錫克教徒、巴哈伊教徒、瑣羅亞斯德教徒或耶茲迪教徒?」其中一個原因是全球穆斯林人口龐大,且在西方國家的存在日益增強。目前約有550萬穆斯林居住於美國,且這個數字仍在持續增加。20另一個原因是伊斯蘭信仰的實質。

 

盡管世界各地的穆斯林在不同文化背景下實踐伊斯蘭的方式各異,但仍存在一些歷來存在且至今仍被許多穆斯林奉行的共同信仰與原則:將侵略性戰爭正當化、將非穆斯林視為二等公民、壓迫婦女,以及實施受伊斯蘭影響的刑法典—其中所規定的刑罰在西方標準看來似乎極為野蠻。

 

既然穆斯林崇拜安拉—在阿拉伯語中意為「神」—我們必須問:他們所崇拜的,是否與猶太教徒和基督徒所崇拜的是同一位神?

 

一些試圖在「亞伯拉罕諸教」—猶太教、基督教和伊斯蘭—之間尋找共同點的人,會指出這些信仰之間的相似之處,以及伊斯蘭神明的名字「安拉」在阿拉伯語中也是「神」這個詞的事實。但我們必須超越名稱的表象來理解此事。我們中沒有人會僅憑名字就聲稱認識某人。舉例來說,如果我有一位名叫亞當的朋友,而有人說:「我也有一個名叫亞當的朋友」,但他的朋友與我的朋友是不同的人,那麼即使他們的名字相同,我們其實並沒有同一位共同的朋友。

 

我們必須以這種方式來評估基督教、猶太教和伊斯蘭—就像我們在認識一個人一樣。每個信仰中的神究竟是誰?我對這位神了解什麼?祂的喜好為何?什麼讓祂傷心,又什麼會讓祂開心?當我們開始提出這些問題時,事情就會變得更加清晰明朗。

 

猶太人敬拜亞伯拉罕、以撒和雅各的神,祂以「耶和華」(Yahweh)或「我是自有永有的」(I AM WHO I AM)自稱。祂其他啟示的名號還包括「亞多奈」(Adonai,主)、「以羅欣」(Elohim,創造主)、「以勒沙代」(El Shaddai,全能者)以及「耶和華以勒」(Jehovah-Jireh,供應者)。

 

基督徒敬拜同一位神,但同時相信耶穌基督是祂的兒子,也是那位應許的彌賽亞—祂降臨世間,成為贖罪祭,贖人類的罪孽。聖父、聖子與聖靈共同構成聖三位一體—三位獨特的位格合而為一的神。

 

另一方面,穆斯林敬拜安拉,他在古蘭經及其他伊斯蘭教導中被啟示。與猶太教和基督教的神不同,安拉是遙遠且非人格化的。值得注意的是,耶穌雖被視為安拉的一位主要先知,但僅此而已。

 

安拉與耶穌基督的性情特徵和屬性實際上大不相同,這導致了伊斯蘭與基督教之間的重要區別。以下是幾個關鍵差異。

 

關於救贖

 

伊斯蘭認為人必須靠自己的行為才能進入天堂,不能僅靠恩典得救。古蘭經103:1—3記載:「以時光盟誓,一切人確是在虧折之中,惟信道而且行善,並以真理相勸,以堅忍相勉的人則不然。」

 

與此同時,基督教教導救贖是藉著恩典,透過信心而得。以弗所書2:8—9記載:「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神所賜的;也不是出於行為,免得有人自誇。」

 

關於神的本質

 

伊斯蘭不相信三位一體,並重申唯一至高無上的真主統治祂子民的觀念。古蘭經112:1—4記載:「你當說:『祂是安拉,是獨一無二的;安拉是永恆的庇護者。祂不生,亦不被生,且無任何事物可與祂相提並論。』」

 

與此同時,聖經明確指出,神是三而一的—聖父、聖子耶穌基督,以及聖靈。耶穌展現了犧牲的愛,甚至應祂父的吩咐,為我們捨命。在約翰福音10:14—15及28—30中,耶穌說:「我是好牧人;我認識我的羊,我的羊也認識我,正如父認識我,我也認識父一樣;並且我為羊捨命。…我又賜給他們永生;他們永不滅亡,誰也不能從我手裏把他們奪去。我父把羊賜給我,他比萬有都大,誰也不能從我父手裏把他們奪去。」

 

關於耶穌

 

伊斯蘭不承認耶穌是神的兒子。古蘭經4:171指出:「信奉天經的人啊!你們對於自己的宗教不要過份,對於真主不要說無理的話,麥西哈·爾撒—麥爾彥之子,只是真主的使者,只是他授予麥爾彥的一句話,只是從他發出的精神;故你們當確信真主和他的眾使者,你們不要說三位。你們當停止謬說,這對於你們是有益的。真主是獨一的主宰…」

 

與此同時,聖經明確指出耶穌就是神。約翰福音1:1與14記載:「太初有道[耶穌],道與神同在,道就是神。…道成了肉身,住在我們中間,充充滿滿地有恩典有真理。我們也見過他的榮光,正是父獨生子的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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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現代西方人一直活在「靈界與日常生活無關」的錯覺中,並往往忽略了這樣一個事實:縱觀歷史,人們常將超自然領域視為真實,並敬拜某些超自然的存在。唯一的問題在於,被敬拜的究竟是誰。這些被敬拜的神明包括猶太教的耶和華、伊斯蘭的安拉、眾多的印度教與佛教神祇,以及其他神明。他們各自關注不同的事物,也擁有不同的個性。盡管他們都被稱為「神」,但實則為不同的神明。

 

當我們思考伊斯蘭能否融入西方社會時,必須正視伊斯蘭的安拉究竟是誰,以及他與耶穌及耶和華有何不同。這不僅僅是穆斯林如何稱呼其神明的問題,更是關乎他們所崇拜之神明的本質、屬性與特徵,因為這些屬性將形塑穆斯林如何與其所居住的西方國家互動,並對這些國家產生—無論是正面或負面的—影響。

 

伊斯蘭能否真正融入西方,仍是一個未解之謎。目前,全球穆斯林佔多數的社群中,幾乎沒有證據顯示這種融合是可能的。事實上,現有證據顯示,伊斯蘭正以削弱西方信仰、道德與社會規範的方式,塑造並影響著西方。

 

有一點毋庸置疑,那就是基督徒蒙召要「愛人如己」。耶穌稱這誡命僅次於「愛神」的誡命(馬太福音22:35—40)。當一位律法師問耶穌:「誰是我的鄰舍?」耶穌便以「好撒瑪利亞人」的比喻作答。在當時,猶太人會將撒瑪利亞人視為與其生活方式完全不相容的群體。然而,耶穌卻敦促他們向這類人展現仁慈(路加福音10:25—37)。

 

美國人(無論是否為基督徒)都應花時間了解伊斯蘭的教導,以及從這些教導中衍生的倫理與道德規範。這種理解將有助於我們就伊斯蘭在西方所扮演的角色做出更明智的決策。它也將使我們更能釐清與伊斯蘭相關的宗教自由界限—具體而言,就是該在何處拒絕那些有害的非西方思想,因為它們不僅與憲法相悖,更重要的是,也與美國的生活方式不相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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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Gregg L. Lint et al., eds., The Adams Papers, Papers of John Adams, vol. 18, December 1785–January 1787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16), 223–24.

18 Denise A. Spellberg, “Why Jefferson’s vision of American Islam matters today,” The Conversation, June 7, 2018, https://theconversation.com/why-jeffersons-vision-of-american-islam-matters-today-97915

19 James H. Hutson, “The Founding Fathers and Islam: Library Papers Show Early Tolerance for Muslim Faith,” Library of Congress Information Bulletin 61, no. 5 (May 2002), https://www.loc.gov/loc/lcib/0205/tolerance.html. Mahometan is an antiquated term for Muslims.

20 Pew Research Center, “U.S. Muslim community has grown,” chart, September 3, 2026, https://www.pewresearch.org/chart/u-s-muslim-community-has-grown/ 

 

這篇文章翻譯自Family Research Council的在線文章「Islam in America: Reflections on Its Compatibility with American Society, the Constitution, and Religious Freedom」的部分

https://frc.org/IslamInAmerica

https://downloads.frc.org/EF/EF26J1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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